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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什么土地政府可以回收?
- 2、土地使用权到期收回如何处理
- 3、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
- 4、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哪些
- 5、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吗
- 6、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
什么土地***可以回收?
1、***可以回收土地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2、是的,国家确实会回收耕地。国家回收耕地这一政策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着实际的操作和历史背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会决定回收或征收私人或集体的耕地。
3、农村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程序:用地所在的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上述回收条件的核准情况,拟定收地方案;收地方案经同级***同意后逐级上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
4、法律分析:土地出让后***可以收回的情况有: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就社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情节严重的。
5、而且,就现阶段来说,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是没有权利享有宅基地的。所以,如果你已经不再是农业户口,那么,便不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待房屋自然消亡或者坍塌之后,由集体将宅基地的使用权收回。
土地使用权到期收回如何处理
1、法律主观: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到期未续期的可以收回,也可以提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再次申请的期限应当不超过3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的,自动续期。
2、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
3、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
4、法律主观:国家提前收回 土地使用权 的,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续期申请的提出。
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
收回程序包括: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征收协议签订、征收补偿、土地登记等环节。其中,征收补偿是国家对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分析: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如下:将拟定的收回方案,上报至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通过后,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告;相关部门作出收回决定;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拟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依法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处置方案、听证告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
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若干期限内(按照《 行政复议法 》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5)注销登记 。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哪些
1、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收回主体是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 土地使用权 的收回主体是,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
2、批准主体不同:由有关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3、相关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主体,即谁(哪一级或哪一个***)有权决定收回。
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吗
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回还是“有偿”收回,《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已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有: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村里没有特殊情况下不能收回农民的土地。在正常的承包期内土地属于农民自己所有。
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
1、法律分析: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2、法律分析: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
3、法律分析: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_a***_]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4、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处理。
5、黑龙江省承包方整户消亡的,土地由发包方收回政策依据是:《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土地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依法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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