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地震房子倒了,房贷怎么办呢?
具体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人死了,民事主体不存在了,不用还了。不过有遗产的话,要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但以遗产额为限,并且要给你的那些比如没有能力的亲人必要的生活保障。另一种是如果人***活着,房子塌了,是不能作为抗辩断供的理由。如果不还,还可能被***强制执行,毕竟中国还不能说个人破产了,就可以不还钱了。
大家应该记得广州十几二十年前买房办理按揭贷款时,手续费比现在贵的多,记得02年我买房贷款时交了差不多五千的按揭费用,包括办产权证费、律师费、合同公证费、保险费、印花费等加起来四千九百多,其中保险费一千九百多,而保单当时是一直放在按揭***的银行,直到我提前还清***银行才给回我,说可以拿保单去退剩下几年的保费。
记得我当时是***十万十五年,提前了五年一次性还清,银行工作人员当时讲可以去退剩下五年的保费,后来由于太忙加上退不了多少钱也一直没去退。其实看了保单我觉得这份保险等于是给银行买的,若房子地震等灾害倒塌或损毁导致抵押物消失,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房屋赔偿金优先偿还***,有剩于部分才会给到房主。
不知大家早些年买房***时有没有交过保险费?问过几个早些年买房***的朋友都有交保险费,直到近些年买房***时才没有这笔费用,我想房屋保险大概是早些年银行***的规定吧,应该是早些年都要交保险费才能放贷。
首先,针对房屋抵押贷款已办理,但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形,笔者认为购房人无需继续归还房贷。理由如下:第一、房屋被毁后已不能实现购房人买房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下购房认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房屋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如果按揭房屋在交付使用前因地震导致毁灭,购房者可以房屋灭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合同解除后,商品房担保***合同相应也可以解除,故购房者无须承担继续还贷责任。
其次,如果房屋已经交付的,购房者则无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也不能因此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购房人所购房屋在震前即已交付,那么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要由购房人自行承担,因地震所导致的房屋毁损的风险也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针对购房人因房贷所签的《房屋抵押***合同》,受地震影响,购房人可能暂时无力归还***,但这并不能成为免除购房人还贷的理由。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以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购房人有权依据上述之规定,在及时将房屋受损情况、购房人目前还款能力情况及时通知银行的前提下,同时请求银行同意购房人延期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