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征收基本农田必须由***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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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严格管理,实行特殊保护:
(一)经***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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