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不一致,如何申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文件规定: 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 十四、关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因此,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不一致,原则上应当分别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季度申报还是半年申报一次?
各省市规定有不同,如江苏: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的规定,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无论金额多少,企业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均按季度申报,也就是分为1月、4月、7月、11月申报,每期应纳税额应按当年应纳税额的四分之一计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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