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征用地的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北京市制订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提出了代征公共用地的概念。 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代征地是指城市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按照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代征的公共用地。代征地中的“代征”两个字是广义上的“代征”,不仅包含着“代征用”,而且还包含着“代拆迁”,指的是代征用.代***等。
什么是带征土地?
所谓带征土地,指的是在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由建设单位一并办理征地手续非单位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带征土地,系指由建设单位在征用土地时垫款带征的下列土地:
(一)因征地撤销生产队建制而剩余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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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征地影响造成无法耕作的零星土地;
(三)其他必须带征的土地。带征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包括带征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或转让。
以租代征土地国家有何解决办法?
以租代征土地,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解决办法只能是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修编时,将以租代征地块,在有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情况下,划为建设用地区,以后每年争取农转用指标,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方案审批,不断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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