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新《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宅基地有何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乡村村民未经准许或者***取欺骗手段欺骗准许,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的准则,多占的土地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
【释义】本条是对乡村村民未经准许或者***取欺骗手段欺骗准许,或者超出准许的数量,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限定。
一、本条限定的违法做法,就是违背本法第六十二条限定的做法,包括:
1.乡村村民建房的住宅用地未经乡(镇)人民***审核及县级人民***准许的做法;
2.乡村村民占地建住宅,对牵涉占用农用地的,未解决或者***取欺骗手段解决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做法;
3.乡村村民欺骗准许,占地建住宅的做法。欺骗准许,在事实上生活中能够表现为许多分别的方式,例如,有意弃耕,以使耕地荒芜,然后将耕地谎称为非农用地,以此“绕”过农用地转用审批,这种做法应当隶属欺骗准许的做法。
此外,根据本条的限定,对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的准则,多占土地建房的,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因此,乡村村民超占土地建住宅的,也是本条限定的违法做法。
二、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限定的违法做法的处罚,包括: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包括退还超占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