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变化特征?
第一,耕地变为建设用地,第二,耕地变为交通用地,第三,耕地变为住宅用地。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加快经济发展,耕地被占用,使本来就不足的耕地面积减少,人均土地面积更少。现在国家加大了乱占耕地现象的管理,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为后世儿孙留住饭碗。
土地覆被和土地利用变化会通过对地表反照率、蒸散、温室气体的源和汇,以及气候系统的其他性质的改变而产生辐射强迫,进而影响区域或全球气候。
联合国***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类型》特别报告编写提纲中列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土地利用变化的一些活动,涉及可耕地的保护和转换、草地的保护和改良、林地的管理、湿地的保护、退化土地的恢复、保护区、农林业、城镇植被、清洁生物质能、农产品和林产品等。
农村宅基地的三个性质?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宅基地具有以下特性:一是权利主体的特定性,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二是用途的特殊性,只能用于村民自己建盖住房和其他附属设施。三是无偿性,即农村民取得宅基地是无偿的。四是无期限性,即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五是非流通性。既不能单独转让、出租或抵押,实行房地一致原则,不得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六是***性。即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七是公平性。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八是权利的特定性。农村居民仅拥有使用权不用有所有权,且使用权受到限制。
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是在农村分给村民专门用来盖房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性质是公有的,由集体行使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性质,这种***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农村宅基地性质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