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 8 号)
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作价授权经营给省属企业的,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由省级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并按本条规定执行。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 号)
第三条规定,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中,经***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划拨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行土地利用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的规定。本条规定省级人民***执行土地利用年度***情况要接受省级人大监督,每年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原因:一方面,土地利用年度***是否严格执行,直接关系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否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能否实现、耕地总量能否确保不减少。省级***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任务负责,就必须严格土地利用年度***的执行,提高土地利用年度***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全国土地利用年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容,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责任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