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商铺贷款可靠吗?
商铺的市场需求量大,市场饱和度低,因此近几年商铺商业***业务十分盛行。值得警惕的是,商铺商业***的风险也在日益增长。据了解,目前我国商铺商业***主要贷款人分三种:自主经营***人、投资型***人和投机型***人,这三类人在***时分别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风险。
购买商铺是可以***的找正规银行没问题的。。根据目前的国家政策,若是房子是用于商业行为的,那么在***时,最高只能***5成,意味着要支付5成的首付,期限最高十年。即商铺的市场价格是100万元,那么去银行***只能贷50万元
购房资格借给别人用的坏处?
借名额给别人买房的后果是容易产生房产纠纷,且影响自己第二次购房信用。 借名额给别人买房的风险很高,因此一般不提倡以这种形式购房。具体而言,风险如下: 1、名义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比如,不满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购房者,借用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名义购房
购房资格借给别人用影响很大。
购房资格不可以给别人用。因为不可私自转让购房资格,你让别人买了,你就失去一次资格,你再想买也许就买不了了。
再者以后如果买你房的人要抵押贷款,买卖房产,你都要到场,如发生了***,你可能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你觉得银行信贷面临的最大风险是什么?是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还是欺诈?
作为一名银行授信审批人员,个人认为银行目前面临的最大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
近年来受国际经济大环境影响,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我国GDP增速快速下滑,由往年的两位增长率,跌破至个位数,并连续跌破几道整数关口,2018年为6.5%,经济总量超过了90万亿人民币,总量成绩傲人,但是从2018年各季度数据来看,呈现出逐季度下行的趋势,预计2019年跌破6%为大概率***。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结构来看,在“三去一降一补”等政策影响下,以及新旧动能转换的作用下,经济基本实现了“软着陆”。
银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基础,经济发展的好坏在某种程度上也是银行经营好坏的晴雨表,2008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总量5682亿元,不良***率为2.45%,2018年这一数据增长至20300万亿元,不良***率为1.83%。从不良***率来看,还降低了不少,但10年间新增不良***金额达到1.4万亿,想想这一数据还是非常恐怖,同时还不包括各银行通过核销、打包转让等方式处理的不良***,实际不良***非常的惊人,难以估计。
不良***的大量新增,均为信用风险的体现。实体经济不佳,企业应收账款周转下降,有些成为呆账死账,导致资金链断裂,银行***无法偿还,就算银行处置了相关的抵押物,可能也难以讨回***本金。2018年很多企业普遍反映日子难过,从部分上市公司公告也能看出,巨额亏损层出不穷,亏损10亿元以上的不在少数,侧面反映实体经营困难加剧,预计2019年信用风险有增无减。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2018年11月份党中央号召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并出台了相关政策,各个省市也推出了具体措施,对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笔者个人认为相关的税收以及货币政策将接踵而至。
2019年让我们拭目以待!!!
房屋抵押***,借款人还不起,身为担保人有哪些风险?
根据你的描述,借款人申请的应当是房屋抵押+自然人担保的***产品,担保人的风险主要是替借款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1.***逾期后,银行一般会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不时的会收到银行的催收电话或者是家庭、单位的现场催收,精神压力也不小。
2.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担保人享有抗辩权,经过必要的诉讼程序借款人仍无偿还能力的,银行才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担保人偿还贷款,但房屋抵押***,有担保物,可以处置担保物偿还***,抵押物不足以偿还***的,担保人才履行保证责任,偿还剩余部分;连带保证,也是银行最愿意***用的担保方式(你可以看一下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和担保责任),因为***逾期后,银行可以同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不分先后顺序。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借款人自己的房屋抵押还是担保人的房屋提供的抵押担保,如果借款人自己的房屋抵押借款,由于银行抵押借款一般的房屋价值抵押率会有比例,不会全额抵押。银行***后,会先行执行借款人的抵押财产,对担保人的影响要看房屋拍卖后的价款能否全额覆盖借款人的未还本息,如果能够覆盖,就不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如果不能覆盖,就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担保人将面临财产被执行的法律风险。如果是担保人的房屋提供抵押,那么银行就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担保人将面临财产被执行的法律风险,担保人向银行履行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能否追偿到位也要看借款人是否有偿还能力。
我理解你的问题中的房屋抵押***所抵押的房屋是借款人的房屋,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即借款人用自己的房屋抵押***,身为保证人有哪些风险?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该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债权实现顺序,则应当先就借款人抵押的房屋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清偿。
如下图所示: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如果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直接执行保证人财产,没有先后顺序。
如下图所示: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