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送地下室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地下室、车库转让合同的,其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允许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对于赠送地下室、***的情形,按购买房地产的金额一并核算,收入不再区分类型,其成本费用归集到购买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扣除。
(一)收入确认的问题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将车位、***的权属转移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房地产转让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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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售房附赠***、车位的,若合同中未分别计算房屋和***、车位的销售价格,不再单独将***、车位分割出来单独计价;若合同中分别计算房屋和***、车位的销售价格,则***、车位的价格作为非普通住宅收入。
(二)成本确认的问题
无论***、车位是否拥有产权证,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协议并取得了收入,则销售收入一并计入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的面积计入可售建筑面积,***、车位相应的开发成本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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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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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