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地下车位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本园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30%-50%财政奖励,企业所得税30%-50%财政奖励。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核定征收0.9%-2%无需考虑成本。
3.不需要实体入住,法人不需要到场。注册及后期税务工作均由园区办理。
案例如下:
比如一家有限公司年利润1000万:
原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500w*25%=125w 股东分红(500w-125w)*20%=75w
500万利润需要缴纳高达200万的税金!
通过我们核定征收政策办理2家个人独资企业即可解决1000万利润,一家个独开票500万以内,上税20万左右,2家就是40万,原本1000万所得利润综合缴税400万,现在只需要上40万,少交360万,节税90%!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修建地下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地下停车场所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作为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成本对象单独核算,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或***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按照配比原则,分期计算收入。
二是地下停车场所属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并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已计入计税成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或***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均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收取当日确认收入。
车位面积纳入房产税计税面积吗?
算,车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车位面积不纳入房产税计税面积。因为车位是没有产权的车位,基本上都是***取的长期租赁的方式取得长期使用权。车位大部分是地下人防工程或地上的共有用地。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所以车位的面积是不可能计入房产面积的。也更不可能计入房产税的计税面积